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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3.4.1  既有建筑改造时,防火分区允许增减面积及调整轮廓边界,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若改造后使用功能方面的火灾危险性相对改造前有所增加,相应防火分区的面积、分隔及其内的建筑平面布置都应执行现行标准(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位置除外)

2  若改造后使用功能方面的火灾危险性相对改造前没有增加, 相应防火分区的面积划分上限应行现行标准,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和防火分区内的建筑平面布置可用原标准。

3  上述两款中涉及到的既有建筑改造时“火灾危险性”等级的分类,在其他相关文件出前,暂按如下规定:

(1)对于“火灾危险性”等级的分类在综合考虑人员密度、人员疏散能力以及安全疏散离的要求后, 可按如下排序: 办公、旅馆、宿舍、教学建筑、餐饮、医疗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年人照料设施、儿童娱乐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既有建筑改造时,将上述排序靠前的功能改造为靠后的功能时,应认定为火灾危险性增加;

(2)上述未说明规定的场所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表

5.5.17 的规定,改造后安全疏散距离不发生变化,则可认定为火灾危险性等级不变;改造后疏散距离发生变化时, 疏散距离要求变低可视为火灾危险性减少, 疏散距离要求变高可视火灾危险性增加。

3.4.2  改造中宜将对人员疏散要求高的场所设置于地上建筑的下部楼层或地下建筑的上部楼层

3.4.3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不符合现行标准且无法改变时,可维持原位置,但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防火分隔应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并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淹措施。

3.4.4  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位置不符合现行标准但可满足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的,可维持原位置。

3.4.5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及纯内部装修时,变电所的疏散出口的设置不符合现行标准但可满足建成消防技术标准的,可维持原设置。

条文修订说明

3.4.1  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与建筑类别、建筑耐火等级、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关。现行标准对一类高层建筑和地下设备用房的防火分区做了放宽调整,其他没有变化。

按现行标准使用人数面积指标统计,人员密度从低到高基本为办公、旅馆、宿舍、教学建 筑、餐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且医疗建筑、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娱乐场所等场所部分人员行动能力偏差,因此本条第3款对于既有建筑改造时“火灾危险性”等级的分类综合考虑了人员密度、人员疏散能力以及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

3.4.2  人员疏散要求高的场所主要指会议、多功能厅、公众聚集场所。

3.4.3  考虑到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建成后位置不便于移动,故做此规定。消防水泵房和 消防控制室位于最底层时容易被水淹没,故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淹措施。

3.4.4  考虑到柴油发电机房建成后位置不便于移动,故做此规定。

3.4.5  现行规范对变电所的疏散出口的设置有更加严格的要求,考虑到实际操作的可行性,故做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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